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建发[2008]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建设责任主体随意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干扰了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以下简称审后变更,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及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评审通过后的变更)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后变更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青岛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后变更,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和对经评审通过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对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或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其中,住宅项目设计变更涉及到住房面积结构比例调整的,应报有关部门重新进行住房面积结构比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