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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8〕1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纳。
  2、投标保证金可在交易中心设立的银行收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缴纳。
  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支票、电汇等方式提交。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天后,窗口即可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未中标单位可凭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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