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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9〕95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保监会于2009年7月印发了《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要求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该制度在我省保险业实施以来,整体贯彻落实情况较好,工作成效初步显现,有力地促进了保险机构对经营风险的管控和防范,并为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案情、完善监管分析制度、防范行业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案件有效的管理机制,信息不畅;对案件发生变化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跟踪不够;对案件报告工作未引起高度重视,理解不到位,仍存在迟报、漏报和填报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对司法案件还停留在个案处理的阶段,并没有上升到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和积极防范的层面。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切实将保监会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度。各公司应建立起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统一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明确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保险司法案件报案、移交有人负责,后续处理、协查有人跟踪,报告、分析有人落实。二是加强内部协调和外部合作,及时掌握新发生案件和案件状态变化的有关信息。三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发现有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发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责任。

  二、准确把握要求。一是各公司应准确把握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和类型,确保保险司法案件不错报、漏报。二是要加强案件监测和跟踪,确保案件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三是严格遵守报送时间,对于新发生、新掌握的案件必须以专报形式在5日内上报,重大案件应在24小时内上报;季报应在季度结束后7日内上报。

  三、规范报送方式。报送报告采取双介质形式,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报表。报告中所有报表采用Excel格式,分析报告采用Word格式。季度内未发生司法案件的,也应采取零报告。

  四、加强分析预防。各公司要对本系统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将案件报送工作与加强机制自省和做好案件预防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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