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规划局和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建设、工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广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二)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组织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收取户外广告牌位使用费。
第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的单位应当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怀化市市区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合同》。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位使用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广告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公用事业设施使用和交通、消防安全,形式应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应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文字、语言、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
(四)户外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用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
(四)属于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的。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主、次干道散发宣传品及悬挂商业横幅广告,不得在城区车站、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