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怀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张贴的广告。
(一)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对广告牌位进行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场地和设施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户外广告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的,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户外广告设置者还应当向载体所有者支付场地费。
由市政府投资新建的道路、广场、绿地、设施所形成的的户外广告牌位,由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制定设置规划后,经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