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林的发展,规范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
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林主要指用材林和薪炭林,是以木材生产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材林包括三个亚林种,即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其中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商品林管理,包括商品林林地和林木的管理。
第三条 商品林经营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市场配置、规范流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商品林营造、经营、采伐销售或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林的营造
第五条 商品林的营造应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栽植、速生丰产的原则规划和实施,提高林木的经营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 凡营造45亩以上的商品林应按要求进行造林规划设计。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商品林的发展规划、年度安排、技术指导、种苗供应等服务。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根据其发展规划和耗材规模,营造一定数量的商品林。没有能力营造商品林的,每消耗1立方米木材缴纳20元造林资金,由林业部门代行造林。新办木材加工企业,必须提前按加工能力(每5立方米营造1亩)营造商品林或现存同等数量的商品林方可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凡缴纳了造林押金的,不得重复缴纳造林资金。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商品林营造和开发,鼓励公民参与商品林基地的建设。凡干部、职工投资开发商品林基地的,不作经商对待。市外业主投资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享受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