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深财会[2007]51号)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各区工商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
为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设立、变更等审批登记的有关业务流程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设立申请:
(一)申请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向市财政局递交申请材料;
(三)材料齐全后,市财政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向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批复文件及执业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到市注协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终止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清算;
(二)向市财政局递交终止备案材料,缴回执业许可证;
(三)备案通过后,市财政局对注销事项发文公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到市注协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和有关注册会计师转所转非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名称变更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查重(分所名称变更,无需查重);
(二)会计师事务所向市财政局递交名称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