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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监局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事项:1、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以附件形式附后;2、本表要求真实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3、“有关事项说明”栏应如实在“有”或“无”的括号中划“√”;4、参考次数是指在北京地区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次数。

  附件2: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及农村保险营销员情况表

  公司(加盖公章):
序号农村网点名称所在乡镇批准设立时间网点负责人营销员人数未持证人数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人数2005年度人均保费(万元)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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