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8]86号)
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
为提高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决定严格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应100%持有资格证书。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保险代理机构新增业务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业务人员较多、持证率较低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强培训,限期达到监管要求,确保持证上岗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100%持证工作,切实加强业务人员管理。各机构应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和奖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