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8]128号)
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
2007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分从业资格、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及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日常管理4个方面明确提出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业务人员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保险中介机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36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管理制度。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二、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我局报送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落实措施、进度安排和落实情况,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措施和建议以及下一步的落实工作计划。尚未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保险中介机构也应报送报告,明确本机构未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
三、各保险中介机构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报告电子版发至zhi_zeng@circ.gov.cn, 并将书面报告加盖公章报送报我局。
四、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公司应当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五、今后各保险中介机构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