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监局、北京银监局关于报送银邮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8]203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各外资银行在京营业机构:
为掌握在京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发展情况,加强业务交流和市场监测,依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报送《北京地区银邮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自2008年1季度开始填报。各机构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补报2008年1季度和2季度的报表。
二、报表由各机构北京地区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报送,数据为报送单位所辖北京地区全部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汇总数据(表样见附件一)。
三、自2008年3季度起,报送方式为每季后10日内,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表报至北京保监局指定邮箱,后将书面报表一式两份报至北京保监局。
四、凡保险代理业务出现以下情况的机构,应在报送报表的当季,报送情况分析报告:
(一)新增合作保险公司或终止保险代理关系的;
(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实施新举措的;
(三)保险代理业务出现大幅波动的;
(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的;
(五)上一报告期数据报送有误,在本报告期进行调整的;
(六)填报监管报表的联系人发生变更的;
(七)其他需要向北京保监局报告的情况。
五、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注明:填报机构名称(同时加盖公章)、报表日期、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各机构应于第4季度后15日内,报送全年业务情况分析报告。
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切勿修改报表样式。报表的电子文件名应严格按照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二)上报。
北京保监局联系人:王巧展、芮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