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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州经委和州统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州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州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1、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

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计40分,完成目标的90%计36

分,完成80%计32分,完成70%计28分,完成60%

计24分,完成50%计20分,完成50%以下不计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

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

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

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县市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

和落实情况

3

1. 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

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县市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县市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9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

和推广情况

8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10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4分;

2.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计6分,完成90%计4分,完成80%计2分,不足80%的不计分。

8

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

3

1.执行节约能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

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2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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