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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县市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依据州人民政府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节能目标,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地方能耗指标和州经委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湘政办函〔2006〕182号文件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每年3月15日前报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和州统计局。

  (二)每年3月1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方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节能办,并由州节能办分送各成员单位。由州经委会同州统计局、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建设局、州国资委、州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市经济局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经济局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州经委和州统计局。县市经济局和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5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经委、州统计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州经委审核汇总和州统计局审定后,由州经委和州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州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县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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