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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要求控制。

  第五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

第八章 道路、停车场及出入口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8%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四)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1米;

  (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六)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m;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 10-14m;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不少于4×4米(净高净宽)的消防车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80米时,应设连同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第六十三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五)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新建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六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设右转出入车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露天(平方米/车位)

室内(平方米/车位)

路边(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30-35

16-20

自行车停车场

1.5-1.8

1.8-2.0

1.0-1.5


  注 :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大型汽车:2.5,铰接车:3.5

  第六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宜符合《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见附表5)的规定。

第九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六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成片统一开发的新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第六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第六十九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七十条 位于旧城区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单位:米)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

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5.0

0.30

大于15.0

0


  第七十一条 根据《湘西自治州城镇建设中充分体现民族特色的若干规定》(州政发〔2004〕6号)中确定的区域或地段,其建筑基地内的建筑应突出民族特色。

  第七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的建筑要按照有关规范做好人防设计、无障碍设计和节能减排设计,并与市政公用设施布局相适应。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湘西自治州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试行)》(州政办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附:1、湘西自治州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湘西自治州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3、湘西自治州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4、湘西自治州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

  5、湘西自治州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

  附表1:
  湘西自治州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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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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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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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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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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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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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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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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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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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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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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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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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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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小型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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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小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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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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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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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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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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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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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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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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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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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一般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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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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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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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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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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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科研设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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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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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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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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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普通储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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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危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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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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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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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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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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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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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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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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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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