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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五)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建筑间距的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附表3的最小距离。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应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湘西自治州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见附表4)所列值。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界限要求的前提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2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等可适当突入道路规划红线,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应划定建筑控制区,除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控制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高等级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耕种或绿化;经规划管理部门、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满足行车视矩。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同时应符合河道管理等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铁路弯道处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油库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确需立即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

  第四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视台、电台、无线电通讯、卫星信号通道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分式控制:

  A≤L(W+S)

  分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四十八条 直接紧临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道路,其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制高度的计算,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50%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内。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

  第四十九条 城市环卫设施建设,有批准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没有详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设置按2500~3000人/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设置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5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执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各项管线工程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一条 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二)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综合管沟。

  (三)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第五十二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五十三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块、热力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第五十四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第五十五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五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五十七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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