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州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精神,现就贯彻实施《决定》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和《规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保证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对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行政问责等行政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涵盖了政府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立了管辖、协助、回避、公开、听证、教示、说明理由、证据、时效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决定》和《规定》的重要意义,以《决定》和《规定》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决定》和《规定》学习培训
(一)加强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决定》和《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实施《决定》和《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组织知识竞赛和县市长、州直局委办负责人依法行政访谈等活动,扩大影响,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