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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的考评在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州工商局,以下简称打传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和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评分实行记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目(10分为限)和减分项目(20分为限)。

  第五条 考核评分时间自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第六条 各县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组织自评,于11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书面报送州打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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