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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财会〔2008〕42号)


袁祖良、刘志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袁祖良(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260471)、刘志春(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500080003)。
  三、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袁祖良。
  四、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座1104,邮政编码:518029。
  五、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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