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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工作系列;
  (二)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系列;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
  (四)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即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
  (五)在国家财政、财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会计管理工作系列。
  四、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公众利益和行业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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