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深府〔20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执行以下排气检测标准:
(一)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采用广东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
(二)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采用广东省《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
(三)重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采用国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的双怠速测量方法。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业务由独立建设运行的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承担,排气定期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三、全市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社会投资建设运行的原则。市人居环境委根据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结构、区域分布及检测现状,科学规划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站的数量,组织实施《深圳市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推广工作方案》。
四、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标准收取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费用。
五、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车辆,市人居环境委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凭证,公安交警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深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