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中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财会〔2008〕76号)
潘洪环、胡安: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市中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市中江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市中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潘洪环(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661105)、胡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60000170081)。
三、深圳市中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潘洪环。
四、深圳市中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88号新豪方大厦16H,邮政编码:518052。
五、深圳市中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