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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水办〔2009〕4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现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5日 深水务〔2006〕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量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用水参数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条 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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