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过度融资的风险。原则上,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5%以下,保持银行授信额度与总资产之比为1:1、实际用信与授信总额之比为1:2的两个基本比例。
(二)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运作接受市国资委、财政局及金融机构的监督,投融资平台企业对收到的财政贴息等政府性资金应设专户管理,定向用于公共产品。
(三)建立投融资平台企业资金集中管控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集团的层面建立银行帐户、资金结算、融资授信、担保的统一管理平台,成立资金结算与管理中心,加强集团内资金的合理调度调剂,减少资金沉淀,促进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制定适合投融资平台企业实际的财务风险预防和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和财务预测来分散及预防风险。
(五)由市国资委对投融资平台企业债务规模、结构和资产负债等项目定期进行安全性监测。
(六)加强审计监督,将融资、偿债和风险防范等内容纳入年度审计和对投融资平台企业进行资产经营业绩考核的范围。
(七)严禁投融资平台企业之间相互担保或为非产权关联公司提供抵押和担保,避免出现系统风险。
六、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
(一)市国资委对投融资平台企业建立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年初与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签订资产经营业绩责任书,年终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投融资平台企业进行业绩考核与评价,其结果作为确定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年薪与绩效薪酬的依据。业绩考核评价围绕投融资能力、经营效益状况和市重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融资能力、收益、资金管控体系的运作、完成市级重点项目投资额、工程量及进度、施工安全和质量等内容。
(二)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未完成年度投融资计划、目标任务以及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查明原因,由法定代表人向市政府作专题说明。
(三)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对投融资平台企业行使政府公共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对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其所承担的政府性项目,依法实施管理与监督,促进政府性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大额索赔、重大违纪问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