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对确属违法违规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涉及我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等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六)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环节的整治工作,打击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出版范围、选题未经审批、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
(七)保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涉密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单位的保密检查,组织协调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密意识。
(八)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协同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建立和完善军地测绘活动的“信息通报、配合查处、案件移送”制度。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
2010年1月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市场全面检查。摸清本地区地理信息市场的基本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地理信息市场的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六个环节,组织各单位开展从事地理信息数据保管、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涉军涉外测绘等活动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各单位的自查检查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案件,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二)落实整改阶段(2010年1月-2010年2月)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选择一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县(市)区召开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总结阶段(2010年2月-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