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204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节能办制定的《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省政府节能办 二○○九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控制源头能耗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须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于作出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或者实行备案前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专篇;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专篇。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