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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和《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娄政发〔2003〕29号)、《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拆迁指导思想
  娄新高速公路、国家二广高速公路(安邵段)是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也是全市人民期盼已久的大事。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的建设,明确各级指挥部是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把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有关标准的规定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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