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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办法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因婚嫁将户籍迁入本地,且在迁入地和迁出地都未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第七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历次征收、征用土地中已得到安置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对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实行调地安置,调地安置有困难,且征地后人平耕地面积小于0.25亩、政府规定的人平专业菜地和精养鱼池面积小于0.1亩(以户为单位核算)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程序: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再返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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