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评估、验收时的注意事项。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按《指南》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技术报告;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2);
  4、企业与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签定的合同原件;
  5、省环保局公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参加审核人员的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评估验收的有关规定。
  1、各市环保局应在重点企业名单公布后督促企业实施审核,应在一年内完成审核,二年内进行并完成评估、验收。
  2、各市环保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局。
  3、辖区内重点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报告省环保局备案。
  4、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省局将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60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在山东省主要媒体公布其名单和企业情况,要求其实施强审、评估、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略)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 (公章) | 
| 企业类型 | 第一类( ) 第二类( ) 其他(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人代表 |   | 填表人 |   | 电  话 |   | 
| 企业性质 |   | 所属行业  |   | 
| 主要原材 料、辅料 |   | 
| 主要产品 |   | 
| 主要污染物 | 名称 | 
| 排放方式、去向、浓度 | 
| 排放总量 | 
| 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 | 
| 审核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咨询机构 名  称 | (公章)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负责人 |   | 电  话 |   | 
| 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行业政策 |   | 
| 审核期间有无发生污染事故被环保部门查处 |   | 
| 清洁生产方案 产生及完成情况 | 无/低费方案:产生 个 完成 个 | 
| 中/高费方案:产生 个 完成 个 | 
| 执行三同时情况 |   |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   | 
| 审核期间有无发生污染事故 |   | 
| 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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