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
(鲁经贸改字〔2008〕37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下放部分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权限
1、内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实行备案制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
2、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经贸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所辖县(市、区)经贸部门核准。
3、市属企业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各市经贸部门具体规定。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转报,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需要征求省行业部门(公司)意见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征询意见。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规定,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技改项目,须提交省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研究,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由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此类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不下放。
5、其余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仍按《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鲁经贸改字〔2006〕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