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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六)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组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与所服务的矿山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井工矿山分布集中地区,要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合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七)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环境监察机构专业力量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环境应急队伍,主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控,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及污染隐患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八)加强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国省干线公路和县道养护管理部门、路政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等组建道路抢通应急队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道路抢通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要加强与公安交警、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托重点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运输车辆储备管理机制和征用补偿机制,提高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处置能力。

  (九)加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建设。我省巢湖、太平湖等重要湖泊,淮河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以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为主体,会同公安、气象、农业、卫生等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打捞企业的作用,组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开展水上搜救、打捞等应急处置工作。长江干线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家长江海事机构的应急协同机制。

  (十)强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主要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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