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企业重大事项为重点,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运营、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和保值增值等情况的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1.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辽国资〔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国有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队伍,依法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机制。其中,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须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其他企业可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2.确保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指导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企业涉法问题。企业研究决定重组改制、投融资管理、重要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时,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先予以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报请市国资委审查,以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国资委要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制定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方案,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二)市国资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对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和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