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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有非煤矿山400多座,其中多数为小型矿山。作为产业链末端的尾矿库规模小且分布零散,安全基础薄弱,安全条件较差,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较多,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鞍山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有效实施尾矿库综合整治,提高管理水平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项目实施市级审批制度(国家、省规定由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从其规定)。凡是筑坝型尾矿库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地区发展规划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经市规委会讨论通过后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尾矿库规模。今后,不再审批没有主体矿山的选矿厂尾矿库;不再审批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不含有色金属及黄金尾矿库)。
  (三)强化闭库治理。现有的尾矿库企业如需关闭旧库建设新库,必须先按照相关规定对旧库履行闭库程序,并经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林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申请审批新建尾矿库。(四)大力推进资源整合。继续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支持和鼓励新建地区性、安全度高、环保效能好的规模性尾矿库,逐步淘汰库容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现有尾矿库(不含有色金属及黄金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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