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耕地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安徽省耕地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要求,制定全省耕地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案。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1.自2009年开始,省政府每2年通报表扬90个耕地保护工作先进集体、130名耕地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2. 先进集体从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县级农业、财政、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中推荐产生。
3. 先进个人从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从事与耕地保护工作有关的人员中推荐产生。
4.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先进个人中科及科级以下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市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对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有较大贡献。本行政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整理规模等指标,连续2年不低于省政府下达指标,连续5年以上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成效突出。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农户,落实到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到村;按国土资源部统一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求,设立、更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落实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的论证和验收制度,补划的基本农田符合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基本农田标准化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有效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