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工作2分,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相关制度,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分,积极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实行有效采集政策的,加0.5分。 | 省经信委负责能源管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计量工作 |
8 | 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 12 | 1、禁止实心粘土砖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分。 | 国家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 纳入第一、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2分。全部完成,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 省建设厅负责 |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2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2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 省建设厅负责 |
3、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对北方15个有节能改造任务的省市实行扣分制,完成任务得分;对南方地区实行加分制,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分。 | 省建设厅负责 |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实地核查,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健全、资源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的得1分,开展工程试点的,得0.5分。 | 省建设厅负责 |
5、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1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当地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予以核实,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重点核查24个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 省建设厅负责 |
6、地方财政配套建筑节能资金,1分。 | 相关文件 | 核查建筑节能国家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全部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落实70%以上得0.5分。 | 省建设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
7、交通领域推进节能工作情况2分。 | 相关文件等 | 出台并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交通厅、建设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等,1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 设立了专门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得0.5分,设立了市、县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加0.5分。核查2009年是否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省级机关事务局负责 |
9、完成2005-2008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2009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1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 根据国管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予以核实,完成统计得0.5分,能耗指标完成的,得0.5分。 | 省级机关事务局负责 |
9 | 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 4 |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1分。 | 相关文件 | 核查2009年是否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 省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省经信委负责 |
3、制定和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 | 制定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0.5分;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0.5分。 |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经信委负责监测监察 |
10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6 | 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2分。 |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 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增加,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1分。 | 省经信委负责 |
2、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 相关文件、报道等 | 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0.5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的得0.5分。 | 省经信委负责 |
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2分。 | 相关文件 | 核查有关文件等予以核实。其中能源统计能力建设1分,评分标准:省级统计部门专职能源统计人数不足3人不得分,3-4人0.5分,5人及以上1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1分,采取了相关措施的得分。 | 省统计局负责 |
4、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1分。 | 相关文件、报道等 | 实施了节能表彰奖励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 省经信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