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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部署国家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任务的通知

  能源计量工作2分,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相关制度,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分,积极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实行有效采集政策的,加0.5分。
省经信委负责能源管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计量工作
8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121、禁止实心粘土砖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分。国家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纳入第一、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2分。全部完成,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省建设厅负责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2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省建设厅负责
3、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对北方15个有节能改造任务的省市实行扣分制,完成任务得分;对南方地区实行加分制,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分。省建设厅负责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实地核查,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健全、资源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的得1分,开展工程试点的,得0.5分。省建设厅负责
5、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当地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予以核实,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重点核查24个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省建设厅负责
6、地方财政配套建筑节能资金,1分。相关文件核查建筑节能国家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全部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落实70%以上得0.5分。省建设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7、交通领域推进节能工作情况2分。相关文件等出台并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省交通厅、建设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等,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设立了专门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得0.5分,设立了市、县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加0.5分。核查2009年是否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省级机关事务局负责
9、完成2005-2008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2009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根据国管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予以核实,完成统计得0.5分,能耗指标完成的,得0.5分。省级机关事务局负责
9法律法规建设情况4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1分。相关文件核查2009年是否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分,否则不得分。省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省经信委负责
3、制定和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制定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0.5分;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0.5分。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经信委负责监测监察
10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6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增加,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1分。省经信委负责
2、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相关文件、报道等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0.5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的得0.5分。省经信委负责
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2分。相关文件核查有关文件等予以核实。其中能源统计能力建设1分,评分标准:省级统计部门专职能源统计人数不足3人不得分,3-4人0.5分,5人及以上1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1分,采取了相关措施的得分。省统计局负责
4、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1分。相关文件、报道等实施了节能表彰奖励的得分,否则不得分。省经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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