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我省2007年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残联[2007]209号)
名地级以上市残联:
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O3号文)和省人事厅《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34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外省做法,决定开展2007年度全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所有在全民、集体、私营、外资、合资、股份制、个体医疗机构及盲人按摩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盲人(含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的视力残疾人)均可参加申报评审。
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按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文规定的资格名称,初级为:按摩医士、按摩医师,中级为:主治按摩医师、高级为:副主任按摩医师、主任按摩医师。
我省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专业技术资格,在省内有效。盲人按摩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同,要与《
执业医师法》相一致。今后,国家对此有新的政策规定要求,按国家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国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7年残联教就字第1O3号文颁布的任职条件。
(二)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5]177号、[2007]341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长期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或业绩、能力突出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申报学历、资历条件做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