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强投诉案件受理与处理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群众投诉热点、难点案件的梳理制度。结合干部大下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10月底)。
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5月)、城镇污水处理厂(6月)、垃圾填埋场(7月)、钢铁企业(8月)、涉砷行业(9月)、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5-10月)进行集中整治。
(三)督查阶段(8-11月)。
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将适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对我县专项行动工作的抽查、督查等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
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机制,并于11月1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要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颜正福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滕革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建委、工商局、安监局、市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切实加强配合,加大协作力度,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县府相关部门要在专项行动工作中强化工作职责,县环保局对环保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县发改委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审定和立项等准入关,健全全县经济调节机制;经贸委负责监督电力企业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委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间的监督,加强对乡镇有关建设项目的指导;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及时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检查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化工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市政园林局负责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农业局、畜牧局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供电公司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搞好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