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出方接受转入方的委托,进行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和权利追索的,应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出还是转入,均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遵守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评估该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理财业务产品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风险应急预案在内的相关资料。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