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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二○○八年度申报建筑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对考取国家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七)凡符合申报条件,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原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八)根据粤人发〔 2007 〕 197 号文规定,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九)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 2008 〕 148 号)文件规定,粤人发〔 2007 〕 196 号、 364 号文暂停执行。有关做法调整为:

  1 、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十)其它未提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级贴于报送材料档案袋正面;高级附活页 1 份(由我办统一换为加厚牛皮纸袋时贴用)。

  (二)《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 1 份。其中:联系电话应为近期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个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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