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局关于二○○八年度申报建筑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建职评[2008]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和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为做好今年我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申报渠道
受理申报高级资格材料时间为 8 月 18 日 至 9 月 3 日 ;
受理申报中级资格材料时间为 9 月 10 日 至 9 月 30 日 。
申报渠道按市人事局(汕市人 [2008]171 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市建设局人事教育科。
二、申报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 1998 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 [2003] 178 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 2005 〕 177 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 2007 〕 120 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 〕 197 号)、《关于做好 2008 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 2008 〕 148 号)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文件可上广东人事网 http://www.gdrst.gov.cn 和汕头人事网 http://www.strs.gov.cn 查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按《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 [2000]14 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 2000 〕 15 号)和《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 2001 〕 89 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工作资历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31 日 。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1 、申报工程师资格:
( 1 )硕士学位获得者,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
(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