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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08]84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专项设计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办函〔2008〕118号)的要求,我市将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原持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重新核定换发五年有效期的新版证书,在此之前已取得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不在本次换证范围。

  二、申报换证时间

  1、甲级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换证材料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局。

  2、甲级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材料于2008年9月20日前报送我局。

  3、工程设计专项乙、丙级资质换证可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报送资料,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最迟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申请换证材料。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

  4、原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材料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局。

  5、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延续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三、须提交的换证申报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复印件;(须使用勘察设计管理软件4.1版本制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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