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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起草征(转)用地公告及腾地公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二)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被征土地、房屋等丈量登记与补偿核算。
  (三)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公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四)对被征土地(房屋)补偿费用及时支付到位进行监督。
  (五)核定各被拆迁安置户的安置面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 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按有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市规划局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会同国土等部门对被征土地上违章违法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作出鉴定,并提供书面结论。
  (二)认真做好安置小区基地的规划设计,及时办理被拆迁安置户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构)筑物予以拆除。
  第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依法依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的审批。
  (三)承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具体业务与技术性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统规新建安置工作,承担安置小区的建设。
  第十条 用地建设单位履行以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用地单位将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征地拆迁通知报送娄星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征地拆迁安置职能的相应机构,并由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通知应同时报送市直有关单位。
  (二)提供征地拆迁安置有关审批文件、资料。
  (三)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包干工作经费。
  (四)协助开展相关征地拆迁安置具体事务。成立了工程建设项目部的,可由项目部具体予以协助。
  (五)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经与娄星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征地拆迁安置职能的相应机构协商后提出书面建议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征地拆迁安置职能的相应机构包干工作经费的计算标准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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