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可能引发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公私财产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处置小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立即报告设立在医疗机构的警务室,由警务室向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报告;未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直接报告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重大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医患纠纷及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纠纷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现场处置。涉及医患双方不在同一地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医患纠纷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指挥;患方所在地和涉事单位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指派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当地医患纠纷处置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工作。凡发生集体上访、闹事的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指令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娄底城区发生的医患纠纷及突发事件,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配合娄星区人民政府协调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提出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应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必要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取证并开展行政调解,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检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等工作,疏导化解医患矛盾,防止事态升级恶化。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领导汇报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尽快组织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性质,严格执法。属地派出所要先期积极处置,提前介入,一旦接到报警,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告、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