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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及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公正做好鉴定结论,保证医患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患纠纷的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尽量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防处置医患纠纷工作的指导、协助、监督。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要妥善做好调处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协助医疗机构疏导、化解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矛盾,及时制止各种干扰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事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或设立在医疗机构的警务室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及时处置,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和医患双方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医患纠纷应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患者一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者推选3至5名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协商不成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依法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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