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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 》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娄底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和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公通〔2009〕4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基于对诊疗护理后果、原因、责任以及处理结果的认识分歧,经协调和处理仍难以达成共识的医疗事件。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事件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处置体系与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原则。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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