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通告
(娄政通[2010]1号)
为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公路两侧违法建筑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制止公路两侧违法建筑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在公路两侧建设的项目,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规定,并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已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违法建筑,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修建者承担。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由批准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三、规划、新建城镇和开发区以及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当与公路保持法定的距离,否则由市人民政府对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爱路护路意识,积极监督与检举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