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娄底市信息化建设,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娄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和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应符合娄底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在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实施;市信息办负责及时制定并下发本年度全市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单位实施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七条 加强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市信息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办审查,市信息办受理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市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