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过渡期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保监发[2006]13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规范北京车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3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二、在2006年7月1日
《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
《条例》规定,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但是各公司必须提示投保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属于两个不同制度,两者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不同。除了
《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各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及代理网点的管理力度,严禁误导投保人采取先退保再于7月1日前续保商业三者险方式规避交强险,不得误导宣传商业三者险可以替代交强险,不得使用原商业三者险条款费率续保7月1日后生效的三者险保单。
7月1日后保险公司若采取倒签单或擅自使用原商业三者险条款费率续保三者险的,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保险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自10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法时,将检查机动车是否购买交强险或具有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者险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