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首都、国际城市、历史名城、宜居城市”的北京定位要求,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努力开展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我市湿地公园要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分别建设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湿地公园;要把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区县园林绿化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自然人、法人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捐建和认养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经营和管理。
各区县应每年建设一处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为逐步构建本辖区湿地保护体系奠定基础。
三、因地制宜,科学做好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要求,制定湿地公园发展规划。依据《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指导书》和《北京市级湿地公园评估指导书》(京绿保发〔2009〕3号)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和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指标,做好每个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和湿地公园设计方案。要在有效地保护和恢复北京湿地的基础上,实现湿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
依据各自湿地资源特点和功能,在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显著的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生态恢复可能性的退化湿地区采取拯救性生态恢复措施并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典型的区域生态特性、典型的地理地带性特征,且具有合理利用潜力的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加强湿地区域地方文化遗产保护。
四、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湿地公园的管理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责任,要抓紧抓好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统筹规划、积极协调、科学管理、有效监督。要按照湿地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在湿地公园发展和运营中,努力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推动湿地公园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等,使湿地公园成为绿色北京的一个新亮点。
市级以上湿地公园应结合本区域湿地的自然、文化历史等特点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对利用过程中影响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主要人为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禁止或限制对湿地公园生态、景观、文化、休闲价值和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案,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定期向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湿地资源保护情况。
五、采取措施,切实加大对湿地公园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