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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京绿资发〔2009〕15号)


有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要求,经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培训考试,确定潘声雷等28名同志为市、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负责本级职责权限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式颁发启用我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证人员要凭市园林绿化局颁发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原发证员资格证书和发证员专用名章作废,自行销毁,不得再用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各区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要加强对森林法规、林业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等方面文件的学习,真学、真懂,熟练掌握发证知识、发证制度、发证环节,增强法治观念,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员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的工作要求,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保证内容全面,数字准确,签字印章齐全,严禁发证员超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证,严禁无证人员发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 发证员要负责采伐台账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工作,做到台账清晰,档案完备,及时归档,每月应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采伐发证有关数据。
  (三)规范用章,保证发证员专用名章使用安全。
  发证员专用名章要规范使用,只能用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签章,不准挪作他用。要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如发现遗失,应及时上报。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发证员的管理,保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规范、正常开展。发证员原则上不允许调换,确需调换的,要由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局考核,取得发证资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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