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护方式
第七条 各地要制定项目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明确管护责任,成立由村干部牵头的管护机构,确保工作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
第八条 烟农自建的管网、水池、烤房等项目,由烟农自行管护,并做好管网、水池的清淤、保养、清洁和维修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规模小、涉及一个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的项目,由受益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成立管护小组进行管护。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也可委托承包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条 项目规模大、涉及受益农户多或涉及多个自然村、村委会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成立管护队伍进行管护,并制定烟基项目管护实施方案,建立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 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建好的烟基项目承包、租赁管护,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或管护小组与承包户或租赁人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承包或租赁经营、以养代管等多种形式,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尽可能减轻农户的经济和劳务负担。
第四章 管护制度和责任
第十二条 健全烟基项目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做到“一查、三管、四护”。“一查”,即定期进行巡查。“三管”,即管人、管机械、管牲畜。“四护”,即护边,做到沟边、渠边、塘坝边等不垮塌;护安全,做到水池、水渠等项目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做到水池、水渠、塘坝等不受污染;护畅通,做到沟渠、管网、烤房等不淤不堵不渗漏。凡损坏烟基项目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各受益村村委会的管护人员(包括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委托的管护人员、烟农民主推荐的管护人员、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专业户、管护小组确定的管护责任人等)必须与管护小组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管护合同,落实项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
第五章 烟基项目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烟基项目管护范围